《旅游法》如何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9日 11时47分 浏览次数:3643
一、您是否遇到在旅行过程中受伤,但旅行社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救助行为的情形?看看《旅游法》是如何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让旅行社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有利于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受到伤害,不会因旅行社的逃避而得不到相应的救助,这样就能保证旅游者遇到危险时,能先获得救助。
二、您是否遇到“购物团”、“野鸡团”的困扰?《旅游法》出台后,这些现象将得到遏制。
【禁止旅行社诱骗旅游者】《旅游法》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禁止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这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能诱骗旅游者或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如遇此情形,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三、您是不是有过被旅行社随意将自己“卖”给另一个旅行社的经历?而另外的旅行社的行程甚至与自己当初所报团的行程完全不一样。这时,我们该怎么办?旅行社可以随意“卖”团吗?
【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旅游法》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委托其他地接社需旅游者同意】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要将报价旅游合同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地接社,那个地接社也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且要经旅游者的同意。
四、您是否遇到自己要去哪些景点只有到了那一刻才知道,自己之前根本不知道有哪些景点?《旅游法》对这个情形有明确的规定。
【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旅游法》这次明确规定,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一旦确定了行程,那就要履行。不能履行便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您是否遇过因人数不够,而被取消旅行的经历,而且会在出发的前几分钟才收到通知?这时,您是不是感到无所适从,都无法再安排其他事情。
【不能出团应提前通知】《旅游法》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旅游法》这次明确规定,因未达到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可以取消旅行,但国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且要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这样旅游者可以重新安排活动。
六、您是否遇过,报了团却因临时有事不能去,想将该次旅游取消或者转让给其他人,但是旅行社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不退还费用,旅游也没去,费用也没有了。我们该怎样保障自己的权益?
【包价旅游可转让】《旅游法》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旅游法》这次明确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可以将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此正当理由应理解为:第三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的高危活动或者说不能满足此次旅游的条件等严重影响旅行行程的原因。而不是旅行社说不能转让就不能转让。
七、您是不是有过旅游到一半时,因有事必须结束旅行的经历?此时,旅行社会以各种理由,不退还费用,收取全部旅游费用。这时,我们该怎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前解除合同,扣费后,余款退还】《旅游法》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旅游法》这次明确规定,如果遇到这种事情,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之后要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八、导游也有痛苦时,她们常说:收小费,是因为我们根本没有工资,不收小费怎么生活呀?《旅游法》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有据。
【保障导游权益】《旅游法》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旅游法》这次明确了导游的合法权益,要求旅行社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导游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他们才能更好地服务旅游者。
九、您是否遇过导游向自己索取小费的情况,这时我们该怎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禁止导游索取小费】《旅游法》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虽然规定旅行社不得诱骗旅游者,可实际上是导游在服务我们,只有明确禁止了旅行社及导游的不合法行为,才能保障旅游者的权益。本条明确禁止导游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强迫购物的行为。
十、您是不是有这样的感受,每当节假日时,景点的门票都比平常的贵,试问,上班族不是只有节假日才有时间去旅游,可每当面对节假日涨价的门票时,我们不禁会问,这还让我们去玩吗?这些景点门票涨价有问过我们吗?有公开听证吗?都没有吧,甚至有时,只有当进门那一刻才知道涨价了。这样随意的价格变动,不是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吗?
【禁止景区乱涨价】《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旅游法》这次明确确定,景点要涨价需举行听证会,不得随意涨价。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收回成本后,应当相应降低价格。公益性的城市公司还应逐步免费开放。
十一、您是否遇过购买全票门票,可进去发现许多设备不能用,可我们还是购买了全价票?这时,我们该怎么办?
【项目暂停应减少收费】《旅游法》第四十四条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旅游法》这次明确规定,如果景区内的游览项目不能使用,应相应减少收费。当我们遇到不能用的设备,记得要求景区退还部分费用。
十二、您是不是总会收到许多陌生号码的骚扰,我们总在惊叹这些人怎么能获得我们的信息。在参加旅行团的时候,我们总要将个人信息给旅行社,但是这些信息却得不到保障,如果旅行社出卖我们的个人信息怎么办?
【个人信息保密】《旅游法》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旅游法》这次明确要求旅游经营者要对我们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十三、天有不测风云,如果在旅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影响旅游行程的,该如何解决?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不可抗力,可变则变,否则解除】(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扣费后退还】(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不可抗力,保障人身,费用双方分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旅行社错,应担增加费用】(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旅游法》明确规定,遇到此情形,旅行社与旅游者可以协商变更合同,费用实行“多退少补”;如果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因为要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安全措施,此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
造成旅游者的滞留时,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
从法律上明确双方在费用承担上的责任,有利于双方解决纠纷。
十四、半路解除合同,是否担心从此被丢下?
【半路解除,送出发地或合理地】《旅游法》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旅游法》明确规定如果中途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如果因为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就由旅行社承担。
十五、您是不是有过在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找旅行社,他们都推脱,甚至不承担责任?
【旅行社违约需赔偿】《旅游法》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旅游者自身原因,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未尽救助义务,应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法》此次明确规定,旅行社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此时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旅行社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合同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这是对旅行社的惩罚措施。
由于旅行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十六、您的权益因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损失,却无法向他们索赔时,怎么办?
【出事故,旅游者选择追偿对象】《旅游法》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旅游法》明确规定,因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也可以要求组团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这样的规定给了旅游者的选择权利,发生纠纷后,旅游者可以按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向谁追偿。
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明确了旅行社的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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